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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民申3060号【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案情】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都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产值为24,285,348.34元缺乏证据证明,因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七建)未按期完
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史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民终21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公司【基本案情】2011年6月30日,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银鹰公司)、史某某签订了《江西省银鷹建设工程有有限公司驻广西分公司内部承包责任王书》(以下简称内部承包责任书),史某某以独立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经营江西银鹰公司驻广西的分公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规则描述〕:本条裁判规则主要是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优先受偿权批复》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该批复确定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保护,故《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规则描述〕:本条裁判规则主要是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优先受偿权批复》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该批复确定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保护,故《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民终2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基本案情】2013年6月1日,鸿昌公司作为甲方与四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鸿昌御龙湾18#、19#、20#楼工程发包给四建公司承建,建筑面积约65,000平方米,工程价款约7000万元。2013年3
肥城市石横镇中高余西居民委员会与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民再109号【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肥城市石横镇中高余西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西居委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公司)【基本案情】2010年5月,中西居委会为建设住宅楼委托肥城宏建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2010年5月27日,中西居委会就住宅楼工程与肥城天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
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与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4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地质大队)【基本案情】2011年12月1日,琼山建筑公司成为地质大队招标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北侧的职工住宅楼工程的中标单位。2011年12月8日,地质大队作为发包人、琼山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就职工住宅楼工程签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冀民一终字第3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新鹏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鹏基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邢台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基本案情】2007年3月25日,新鹏基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恒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邢台市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该合同约定由新鹏基公司承建恒盛公司开发的邢台市公安局民警小区18#-23#住宅楼工程,合同价款17,145,198元,开工日期2007年4月10日,竣工日期20
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只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变更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在变更之诉中,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变更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变更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可依据民法上的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依据原告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把给付之诉进一步区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即应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无须立即给付,而等到履行期届满时才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仅在
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可以进一步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的诉讼,后者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
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案情简介:2003年11月1日,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君公司)与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五分公司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份合同是翼缘板轧制厂工程,合同价款452万元;第二份合同为30万吨棒线材轧钢厂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186万元;第三份合同为轧钢厂房工程,合同价款是988万元。经法院调查,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盾公司)冒用"第九冶金建筑公司第五分公
杨某、朔州市森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309号案情简介:2009年朔州市森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杰公司)(作为业主)开发马邑花园小区、神头友谊街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外包由多个工程队各自完成,其中马邑花园Z1中住宅楼工程由森杰公司以口头形式发包给杨某承建。随后杨某个人组建了施工队,但此后双方未就施工工程项目所涉的费用工程造价及其他权利义务签订书面合同。杨某随后进场施工,实际工程款的来源为杨某自
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终字第204号案情简介: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因与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遂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富源公司向八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富源公司向八达公司返还代为垫付的现场设施费;(3)富源公司向八达公司赔偿窝工损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伍某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9民终992号裁判观点:首先,在涉案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致人死亡后,伍某程、刘某富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和医药费共计835,000元,该事故发生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属于为该工程支出的费用,故与本案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将该款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并无不当。其次,虽然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民盟学校)与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