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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5-30 07:48:54发布

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赣民终2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日,鸿昌公司作为甲方与四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鸿昌御龙湾18#、19#、20#楼工程发包给四建公司承建,建筑面积约65,000平方米,工程价款约7000万元。2013年3月29日,鸿昌公司作为甲方与四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函》,约定乙方受甲方之邀,参与甲方工程投标,双方对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四建公司根据其收到的鸿昌御龙湾住宅小区一期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经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后,于2013年6月14日向鸿昌公司出具《投标书》,自愿以67,845,624.09元的总价承包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如中标其将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并承诺在施工中忠实履行合同。2013年6月20日,鸿昌公司向四建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决定将吉水鸿昌御龙湾住宅小区一期建设(包括多层1#-3#楼和5#-9#楼、高层18#-20#楼)由四建公司中标承建,请四建公司接到通知书10日内,到鸿昌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2013年6月15日,鸿昌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 -1999-

0201),约定四建公司以自筹资金的方式,承建鸿昌御龙湾住宅小区一期建设(包括多层1#-3#楼和5#-9#楼、高层18#-20#楼)的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60天,合同价款为67,845,624.09元。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均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单。审签机关吉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6月16日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四建公司认为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16日竣工。鸿昌公司认为涉案工程至今未完工,但于2015年9月16日强行交付使用。四建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其施工的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争点】

另行签订的协议,与中标合同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不同,哪份

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建公司与鸿昌公司就案涉工程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以及《建筑施工再补充协议》,各合同对案涉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不同,一审判决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鸿昌公司提出一审采信《备案合同》认定工程量错误,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认定工程量的该项上诉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