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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二、《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司法解释》第16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对民法典关于滥用民事权利的理解:1、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滥用民事权利,由人民法院具体酌情认定。2、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构成民事权利滥用。3、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应的法律拘束力,这一点没有疑义。但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后未生效前这一段时间,其有无拘束力的问题,则需要从逻辑上作出合理解释。在这一段时间,仍然有拘束力,其法理依据就是诚信原则。也就是说,具备本法第143条规定的有效要件,但还不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的,根据诚信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这完全符合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预期。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做这样的理解:既然还没有生效,那就没有法律拘束力,生效了才有拘束力。我们认为,这样理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规定。【条文理解】一、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定义的规定。条文理解】一、与《民法通则》有关条文的对比《民法通则》第 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将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54条对比,修改如下:第一,《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但根据《民法典》本条的规定,无效行为也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之中。这是实质性修改。第二,增加规定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条文主旨术条是关于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的规定。【条文理解】民法以权利为其中心观念。罗马法上即有行使权利致他人遭受损害非为不法的原则。经17、18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激荡,使得个人权利成为人格的构成要素。1789年的《人权宣言》称个人权利为“天赋人权”,此种权利虽立法者亦不得剥夺,国家的存在理由,唯在保护个人权利,法律的终极目的,亦在于此。此种思想在19 世纪风靡一时。个人权利,非有法律上原因,不得侵夺,其权利的行使,唯依个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条文主旨1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规定。【条文理解)-、本条的立法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前公民的权利意识空前增长,但法律意识,尤其是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通常只看到行为自由的一而,忽视T责任自负的一而。于已有利就强调契约必须遵守,于已不利就视契约为一张废纸。实践中,一部分人将自已的权利绝对化,无视自已应承担的务。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契约意识淡漠。有购房人因房价下跌而要求开发商退房,甚至打鴯售楼处;也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条文理解】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所确立。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本法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立法上的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何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不同观点:(1)主观恶意行使说。认为权利乃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之结果,固不免使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基他方式取得。【条文主旨】本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基他方式取得。是关于民事权利取得方式的规定。【条文理解】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或法律根据获得民事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型。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权利的取得不依赖于取得时权利是否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情况,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原权利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取得。比如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条文适用】-、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亦属一种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在《民法典》规定的该项制度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得利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损失的人,也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条文理解】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保护的权益(一)侵权责任保护的权利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1其中,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财
保函续保事项约定不明的风险。工程总承包项目往往项目体量大建设周期较长,工程周期常常处于天法按约完工的状态,因此,关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函担保期限应当明确。实践中银行出具的保函有效期通常约定为固定期限,即自x×xv年×月xx日至xxxx年x月xx日,如厦约保函中,承包商按时、按质按量、按约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则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日通常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交付时间大体相符合。但鉴于工期的不确定性,承包人未完成工秒项目但保函期限截止的情况发生较频繁。届时,是否要续保质.保所担保金额如何确
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风险。对于庞大的总承包项目而言,承包人要100% 完美履约的难度较大,其做出的各类担保也面临着难以实现的风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引导市场主体使用保函,同时可以看到目前政策要求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保函的,应当要使用独立保函。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也要求建设单位适用保函替换现金,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2021年1月27日)也对各类保函发布了独立保函的示范文本。在这种情形下,发包人为了将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往往会要求承包人提交独立保函,在这种情况下基
工程担保条款的法律风险工程担保条款在合同中体现为各类保证金的缴纳以及担保的提供有关约定,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实践中,由于发承包双方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条款约定不清会产生一定的风险。1.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监管风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则发包人需提供对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但实践中常发生因发包人的强势地位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或并不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将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设定为其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如不履行该义务,根据《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关于国家利益的具体概念、外延和构成,中外不同派系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但综观各种对国家利益的解释,都是针对国家的生存、发展和强大而阐述的,因此,国家利益是一切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且对国家具有好处的利益,是一种复杂的集合体,从不同分类上讲,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安全等利益,也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实物利益和过程利益、现实利益和潜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对国家利益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更不能随意确认。国家利益是一个利益的整体集合,是任何一名公民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