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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纠纷律师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应的法律拘束力,

2023-12-05 10:30:08发布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应的法律拘束力,这一点没有疑义。但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后未生效前这一段时间,其有无拘束力的问题,则需要从逻辑上作出合理解释。在这一段时间,仍然有拘束力,其法理依据就是诚信原则。也就是说,具备本法第143条规定的有效要件,但还不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的,根据诚信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这完全符合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预期。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做这样的理解:既然还没有生效,那就没有法律拘束力,生效了才有拘束力。我们认为,这样理解过于机械,忽略了《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的诚信原则的统领功能。此外,对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只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阻止条件成就。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在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前,该合同未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报批条款以及与其相关的条款已经生效。这是这类合同的独特之处。详细内容可参看本书中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对第502条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