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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所以,当事人对此不能提起上诉。但当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论述的裁判理由影响到其切身利益,其中所作相关认定与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应当认定其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2.法人而非自然人,不属于消费者,且购置案涉房屋非用于自己居住,不符合“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审可以鉴定(一)可以二审鉴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坚持的原则是“以证据不失权为原则,以证据失权为例外”。因此,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应当限制当事人申请鉴定。即不能以当事人在一审时,没有申请鉴定为由,驳回当事人鉴定申请;或者以超过举证时限为由,或者以举证不力为由,判决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一审没有申请鉴定,或者没有缴纳鉴定费、拒不提供鉴定检材,致使无法在一审程序中通过鉴定的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对于一些专门性问题确实需要通过鉴定的方式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需明确第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与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之异同。撤回起诉的基本原理适用于任何审级,只是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的制度设计上更多考量各方利益权衡及诉讼效益原则,具体表现为:其一,第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仅为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已经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审理和裁判,势必对案涉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若相关当事人只能对原告的起诉、撤诉被动接受而无任何提出异议的权利,双方权益显然有所失衡,故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其二,第一审程序中人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
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不仅名称有别,在实质上亦存有不同:其-,主体不同。撤回上诉的主体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条件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可为原审原告,亦可为原审被告,而狭义的撤回起诉在第一审程序中只能由诉讼发起者原告提起,第二审程序中则只能由原审原告提起;其二,撤回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撤回起诉使诉讼系属整体发生消灭,将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即便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第一审裁判也将因此失效。而撤回上诉则系撤回要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裁判的请求,因而仅导致第二审的系属溯及性地发生消灭,即第二审程序终结
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故首先应确认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应依据本条规定对其申请作出审查,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形包括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及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等。对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审查则需结合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动机、各方
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二审过程中的调解与和解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二审案件特点,参照第一审程序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人员注明交给人民法院印章,调节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即视为撤销。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
xxxx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xx )..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xxx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xxx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xxx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 xxx 因与被上诉人 xxx /上诉人 xxx 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xxx ……(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xXXx 人民法院( xxxx )……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后,
上诉状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审法院裁判的诉讼文书。上诉状与起诉状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意图启动一定的诉讼程序,目的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两者有所不同,上诉人不仅与被上诉人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且对一审裁判结果有异议。所以,上诉状不仅包括上诉人提出实体权利请求2还包括要求改变第一审法院的裁判。相对而言,起诉状的内容更单一。上诉状的内容包括: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表明上诉的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
有的当事人在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即表示不服要上诉,但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口头上诉无效,其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状及副本。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表示上诉的同时,请求延期递交上诉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酌定准许适当延长。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仅表示上诉,但既未递交上诉状,又未请求延期的,或者请求延期但未获人民法院准许,而且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或者获准延期之后,在延长
第三百三十九条[修改]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处理的规定。本条在沿用《92年意见》第191条规定之基础上,将原条文中的"二审"修改为"第二审程序"。【条文理解】本条条文修改的用意,一是语义更为明确规范,二是也为与本解释中其他条文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本条文主要针对第二审程
需明确第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与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之异同。撤回起诉的基本原理适用于任何审级,只是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的制度设计上更多考量各方利益权衡及诉讼效益原则,具体表现为:其一,第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仅为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已经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审理和裁判,势必对案涉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若相关当事人只能对原告的起诉、撤诉被动接受而无任何提出异议的权利,双方权益显然有所失衡,故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其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回
需区分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之异同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不仅名称有别,在实质上亦存有不同:其一,主体不同。撤回上诉的主体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条件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可为原审原告,亦可为原审被告,而狭义的撤回起诉在第一审程序中只能由诉讼发起者原告提起,第二审程序中则只能由原审原告提起;其二,撤回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撤回起诉使诉讼系属整体发生消灭,将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即便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第一审裁判也将因此失效。而撤回上诉则系撤回要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裁判的请求,因而仅导致第二审的系属溯及
案件名称:中某公司、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河南省漂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民初60号;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609号;再审:(2021)最高法民申2760号裁判观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①(法释〔2004〕14号)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quo
案件名称:某旺公司、某某九局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034号;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409号裁判观点:某旺公司主张以其提交的《完工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某旺公司认为根据《收条》约定的默示条款,某某九局成都分公司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视为已经认可《完工结算报告》的工程量和总价款。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该收条独立于施工合同,并不因为原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且对于某某九局成都分公司具有约束力,但
案件名称:丰某公司与龙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二中民三初字第1号;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民终275号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14条第1款①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