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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可以鉴定

2023-10-18 20:03:18发布

二审可以鉴定

(一)可以二审鉴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坚持的原则是“以证据不失权为原则,以证据失权为例外”。因此,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应当限制当事人申请鉴定。即不能以当事人在一审时,没有申请鉴定为由,驳回当事人鉴定申请;或者以超过举证时限为由,或者以举证不力为由,判决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审没有申请鉴定,或者没有缴纳鉴定费、拒不提供鉴定检材,致使无法在一审程序中通过鉴定的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对于一些专门性问题确实需要通过鉴定的方式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应当通过鉴定来查明案件事实。例如,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是否可以鉴定。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施工人只提交了部分建设工程的检测报告,如楼房的外墙保温工程检测报告,其他建筑设施没有检测报告。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属于基本事实,确有必要予以查清。

二审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根据2020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查清事实,法院应当发回重审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