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肥城市石横镇中高余西居民委员会与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5-30 07:47:25发布

肥城市石横镇中高余西居民委员会与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鲁民再10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肥城市石横镇中高余西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西居委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肥城金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中西居委会为建设住宅楼委托肥城宏建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2010年5月27日,中西居委会就住宅楼工程与肥城天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10年6月6日,金健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金健公司委托项目经理刘某某为代理人,以金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和处理相关事宜。2010年6月17日,肥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金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2010年6月20日,中西居委会与金健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 LTP -94-009),中西居委会将肥城市石横镇中高余西1#、2#住宅楼工程发包给金健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工程总面积为8206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4,976,12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日历245天。2010年7月,中西居委会

与金健公司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备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 GF -

1999-0201)。合同载明签订日期为2010年6月12日。2010年10月20日,中西

居委会向金健公司发出开工通知。2010年12月1日,肥城天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

公司向金健公司发出工程设计变更的通知,对沙石垫层施工作出变更。2011年3

月份,金健公司按照设计变更要求完成沙石垫层工程与水泥垫层工程,并经肥城市

质检站检查合格。2011年3月18日,金健公司向中西居委会提出工程款支付申

请,请求根据施工合同支付因变更发生的费用,中西居委会答复称"按照合同执行

根据资金均以解决"。同年,金健公司施工的工程降水工作施工完毕并通过肥城市

质检站的质检。2011年8月19日,金健公司单方委托泰安泰山同和工程咨询有限

公司对中西居委会住宅楼工程进行了造价咨询,合计价格为1,534,475.27元。

【案件争点】

双方提交的两份合同的效力是否属于"黑白合同"。

【裁判要旨】

所谓"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经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为"白合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不论是自愿招标发包还是强制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只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白合同"。存在"黑白合同"发生争议的,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根据原审认定的事实结合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所签订的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GF -1999-0201),应作为结算金健已完工工程价款的根据。经金健公司申请,依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委托,泰安泰山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指派专业人员与金健公司方及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依据送检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专业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