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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杨某、朔州市森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2023-04-19 12:33:22发布

杨某、朔州市森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309号

案情简介:2009年朔州市森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杰公司)(作为业主)开发马邑花园小区、神头友谊街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外包由多个工程队各自完成,其中马邑花园Z1中住宅楼工程由森杰公司以口头形式发包给杨某承建。随后杨某个人组建了施工队,但此后双方未就施工工程项目所涉的费用工程造价及其他权利义务签订书面合同。杨某随后进场施工,实际工程款的来源为杨某自筹资金和森杰公司不定期拨付。

裁判观点:虽然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未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但考虑保障实际施工人在已施工过程中投入的合法权益,从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山西恒泰司法鉴定中心按工程定额作出的鉴定意见,反映了实际施工人为实际施工量付出的直接成本,符合客观事实。施工单位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提出实际施工人不应获得高于议价标准计算的工程款的辩解理由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