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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二审上诉律师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史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2023-06-03 08:39:18发布

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史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赣民终2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30日,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银鹰公司)、史某某签订了《江西省银鷹建设工程有有限公司驻广西分公司内部承包责任王书》(以下简称内部承包责任书),史某某以独立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经营江西银鹰公司驻广西的分公司,承包期限自201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承包范围为广西地区范围内按江西银鹰公司方方资质及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可承接的各类建筑、市政、装饰、公路、水利工程等等业务,按照合同约定,史某在承包期间内需向银鹰公司交纳相应管理费。

双方在签订上述内部承包合同书后,史某某即以江西银鹰公司的名义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西华南公司)签订了《“东方华府”项目分分句,合同》,实际承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东方华府"商住小区其中地下室二层的工程建设。后江西银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史某某在经营广西分公司期间因管理混乱等原因,给其造成经济损失4,636,840元,要求史某某予以赔偿,并要求广西华南公司在拖欠史某某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江西银鹰公司,用于代偿史某某给江西银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件争点】

内部承包责任书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效力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中,史某某并无相关工程建设的资质,与江西银鹰公司并无劳动合同关系,其与江西银鹰公司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需按期交纳管理费等,系借用江西银鹰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方式承揽了建设工程,而江西银鹰公司除了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之外,对工程建设不进行任何监督管理。故江西银鹰公司与史某某之间为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因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