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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与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5-30 07:45:20发布

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与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最高法民再2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琼山建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地质大队)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日,琼山建筑公司成为地质大队招标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北侧的职工住宅楼工程的中标单位。2011年12月8日,地质大队作为发包人、琼山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就职工住宅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建筑面积8194.51平方米;合同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360个日历天;工程价款为15,816,541.39元(中标价)。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还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无论工程是否有变更,工程量是否有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均不得变更;并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海南省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当日,地质大队和琼山建筑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地质大队将面积1886.34平方米的用地用于规划建设职工住宅楼,并按地质大队实际得到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定单价2280元结算提供建设资金;琼山建筑公司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施工协调、验收办证等工作;建成的职工住宅楼,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分配并办理产权证,第2层至第16层共60套职工宿舍套房分给地质大队,第17层至第18层共6套职工宿舍套房分给琼山建筑公司,地下室的产权和小区地面停车位等全部属地质大队;地质大队所得的60套住房按定造价每平方米2280元结算并提供建设资金,60套住房合计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总造价约为13,800,000元,本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余建设资金由琼山建筑公司全部承担。

2011年12月18日,地质大队和琼山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地下室由琼山建筑公司投资建设,底层架空层临路27米长的场地使用权归琼山建筑公司所有;小区道路、园林绿化、围墙工程由琼山建筑公司施工,工程造价另行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方法中,第18层封顶时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更改为20%,余款5%待琼山建筑公司房产证办理完毕后一次性付清。

2012年6月13日,地质大队职工住宅楼工程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在庭审中经地质大队和琼山建筑公司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1年12月9日。2013年8月10日,案涉工程通过主体竣工验收。

【案件争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作合同书、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地质大队和琼山建筑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经备案登记的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本案中,地质大队和琼山建筑公司于2011年

12月8日依据中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办理了合同备案。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5,816,541.39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无论工程是否有变更或工程量是否有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均不得变更。同日,地质大队和琼山建筑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书约定:建成的职工住宅楼第17层至第18层共6套职工宿舍套房分给琼山建筑公司;地质大队所得的60套住房按定死造价每平方米2280元结算,总造价约为13,800,000元,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余建设资金由琼山建筑公司全部承担。2011年12月18日,地质大队和琼山建筑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又约定:地下室由琼山建筑公司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底层架空层临路27米长的场地使用权归琼山建筑公司所有;小区道路、园林绿化、围墙工程由琼山建筑公司施工,工程价款另行结算。从合作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看,其均涉及对案涉工程总造价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且同招标人和中标人经备案登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案涉工程款结算的约定不同,属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因此,合作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