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沈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律师,北京沈阳建筑工程欠款利息律师,北京沈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北京沈阳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律师,中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律师,中国建筑工程欠款利息律师,中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国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价款结算纠纷律师,北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价款结算纠纷律师,北京工程签证纠纷律师,中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律师,
一审程序法院鉴定释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律后果,二审申请鉴定法院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2条 当事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释明未申请鉴定的,虽然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
关于当事人诉前达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效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诉前达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效力的规定。一、本条规定的历史沿革及制定背景 本条规定承自《2018解释》第十二条,对文字和内容均为做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就是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起算时间(二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第27条利息应从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一、本条起草背景及依据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计算,但是建设工程大多
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从文义解释而言,本条规定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折价补偿争议。但从司法实践情况看,由于条文文义表述局限性,折价补偿价款远不止于本条规范对象所涉及的争议问题。我们认为,司法实务中至少有以下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理清: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当事人请求参照,,,,折价补偿承包人的”前已述及,本条关于对承包人折价补偿的标准的起草理念与《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2004年解释》第二条)基本一致。但本条在文字表述上与前者有所不同。例如,
由于本条在实践中对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确定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故在本次修改过程中继续保留2004年解释第20条的内容,仅在文字表述上做了修改。在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本解释意见的过程中,有的法院认为,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泛使用的示范文本中,通常通用条款部分由于本条内容类似的约定。但在制定示范文本时,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更多体现的是建筑企业的利益,而且示范文本体量较大,此类关乎结算程序与结算依据的重要条款很容易被淹没在其他条款之中,而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可能并不熟悉。并且从实
工程量计算的依据(一)签证是工程量发生争议时确定工程量的基本依据作为行业标准,在原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组成部分的重要文件之一。实际施工中,工程量清单大多是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出来的。(二)签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见证是指发承包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
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以及在建设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十九)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9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
北京房地产律师一方当事人主张给付工程款,时而另一方当事人称有质量问题,要求减少给付工程欠款的数额,主张减少工程款的一方应作为是对主张给付工程款一方的抗辩事由,提出还是另行提出反诉,主张减少工程款的一封是抗辩,无需再提反诉,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工程质量均有约定,其在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就可以再一方主政工程款的同时,向其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无需再提起反馈,被告主张减少工程款是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其行驶的目的是切实有效地维护当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工程纠纷案件欠款与利息案例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拖欠工程款是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比例非常大的。因此作为广大专业建筑律师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在吉林的长春、辽宁的大连、黑龙江的齐齐哈尔、内蒙古的包头、河北的唐山、河南焦作的、北京的通州、天津的冀州、山东的曲阜、山西的晋中、陕西的榆林、安徽的六安、湖南的长沙、湖北的武汉、
【案例】 北京建筑律师谈水利工程纠纷案件欠款与利息案例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鉴定周期过长虽然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将建设实现明确为15,30,60个工作,但实践中极少有建设工程案件的司法鉴定在60日内完成。由于工程鉴定涉及环节众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争议,就会影响尽量周期。从调研情况看,在鉴定中,当事人不断补充鉴定材料,是造成鉴定周期拖延的首要因素。而委托鉴定之前通知当时选定鉴定机构、协商收费、当事人缴费等各个环节,也有可能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而花费时间。2.工程鉴定机
人民法院确定鉴定范围后,应当在鉴定委托书中列明。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委托书中列明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不可擅自扩大和缩小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对鉴定范围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人民法院确定鉴定范围,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的申请与待证事项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比如,某未完工工程,燕,发包人不按时支付进度款导致停工,承包人诉请工程款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人民法院据此出具《鉴定委托书》,要求鉴定机构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诉讼中,承包人不能
一、本条起草背景及依据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计算,但是建设工程大多数是按照形象进度付款或未结算工程价款,许多案件难以锚定实际的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拖欠工程价款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司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价款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的,应当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作出时间为应付款时间。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可能是合同约定不明确,还可能是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