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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北京建筑律师谈水利工程纠纷案件欠款与利息案例

2020-01-06 19:35:21发布

【案例】 北京建筑律师谈水利工程纠纷案件欠款与利息案例

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鉴定周期过长

虽然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将建设实现明确为15,30,60个工作,但实践中极少有建设工程案件的司法鉴定在60日内完成。由于工程鉴定涉及环节众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争议,就会影响尽量周期。从调研情况看,在鉴定中,当事人不断补充鉴定材料,是造成鉴定周期拖延的首要因素。而委托鉴定之前通知当时选定鉴定机构、协商收费、当事人缴费等各个环节,也有可能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而花费时间。

2.工程鉴定机构管理混乱

工程鉴定机构的资质存在多头管理。如工程造价领域的司法鉴定有三套里体制。一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造价司法鉴定。二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核准载入名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做的鉴定。三是依据原建设部2006年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已修正)规定的造价咨询机构在等级许可范围内作出的造价咨询鉴定。另一方面,可能既需要造价鉴定,又需要质量鉴定,或者质量鉴定和修复方案、修复费用鉴定综合在一起,需要委托两家或者多家单位分别进行,不同鉴定人之间、鉴定人和法官之间的协调配合非常繁琐,致使鉴定周期不好掌控。

3.鉴定范围不准确

鉴定范围,设计鉴定工作量的确定,对鉴定期限有影响,也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由于建设工程鉴定周期长、成本高,对于建设工程鉴定应当慎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官怠于对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进行审查,直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或者对需要鉴定的事项描述不清,导致鉴定无法实现委托目的。也有的鉴定机构和人员随意超出鉴定范围,超额收取鉴定费用。

4.鉴定依据选择不当

如工程造价鉴定中,采取何种计算依据,比如,是否按照定额计算、按照哪一年的定额计算?会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确定计算依据,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和前提,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参照市场价格。同时,还应考虑双方利益平衡。比如本解释第1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存在对当事人约定理解不准确,或不考虑合同约定,一律采用定额进行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