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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您好: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监理签字的效力如何如何。
什么是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欢迎来电咨询:15801061959.
承包人未提供签证证明文件时,工程量应如何认定2017-0201具体到本条规定而言,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但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如何确认工程量?我们认为,承包人作为主张工程量变更(主要是增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不能证明其主张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并在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担中,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除本条规定外,关于承包人就工程量议的举证责任问题,地方高院亦有类似规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
该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问题争议的处理,应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时适用。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则应优先适用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李克强: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决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笔辛苦钱;农民日报2021-12-25 06:43农民日报社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暨农民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12月2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做好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关系广大农民工家庭生计和社会大局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就业优先,大力支持中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问题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司法审判当中的突出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目前来说是一个普遍性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建筑领域。每年人民法院都会受理大量劳务合同或劳动争议案件。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说正是对症这一顽疾的一剂猛药。《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直接就用人单位对其提供劳务或劳动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针对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进行了特别规定。但是由于《条例》是以行政法规的名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规避了建设单位向农民工保证按时足额支付的法定责任,是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23、24、29、35、37、49、57条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无效的约定,因此是不产生违约责任。另外,建设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其实也是支付施工承包人工程款的一部分,因此谈不上返还的问题,何况建设单位还拖欠施工承包人工程款,谈不上返还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款项。保
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一般性规定1、发包人的付款义务2、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基础3、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请求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规定1、合同约定明确的结算(网站内查找)2、已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确定性3、工程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调整4、材料人工价格变化导致的工程价款调整5、发包人的及时验收义务6、已验收的不得以质量瑕疵拒付工程价款7、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抗辩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一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琪琪到全债权实现的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发包人与承包
关于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发包人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驶,最长行驶期限及起算时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nbs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顺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6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1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监管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监管优先受偿,建议其他权利思维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背景 为了贯彻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268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监管有些事物长裙批复回答了这一问题,在广泛调研并定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事意见的基础上,该皮肤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
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有条件的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是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有条件的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一、条的解释的由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以下简称14号函复)。该函的主要内容为:“装饰装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