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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驶,最长行驶期限及起算时间的规定

2021-06-26 09:00:07发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驶,最长行驶期限及起算时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承包人主张优先权的最长期限确定为18个月,即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承包人超过18个月未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再主张优先权则不能得到支持。这里的合理期限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数期间是从保护施工人和其他权利人权益的角度拟制的时间。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身权的合理期限,但应注意对建筑工人的权利保护,如果约定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的,则该约定无效。
        建设工程优先受双全的成立,是行使优先权利的前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驶,使其变价权优先受偿权的显实现程序,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和行使时间相互独立,不能混为一谈。优先权行魏骑建造行为合法,一曰结束之后认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成立且对因发报人员尹听见承包人施工牢牢供应材料业务被迫中止的情形与保护。
        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需要医疗本解的是第27条的规定,话分几种情况分别确定大致公平的时间点,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2.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也未结算,以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或者终止履行,且工程未经竣工结算,应区分情况认定应付工程款之日。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应如何确定?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的支付事宜达成合议,应当以该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达成合意,可参照上述标准处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分期施工阶段付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阶段性工程价款,而合同仍在继续履行的,应以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后所确定的工程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二、建设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