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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后湖发展区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166号【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后湖发展区物业有限公司【基本案情】2009年12月1日,武汉市后湖发展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湖公司)与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签订《嘉锦苑小区工程建筑施工补充合同(执行合同)》。2010年2月4日,招标代理机构和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规则描述〕:本条规则针对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而当事人亦不能达成一致的,不能直接适用或参照合同约定内容结算工程价款,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签订时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
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云民终2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动腊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案情】2011年年底,西双版纳妙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动腊分公司(以下简称妙行动腊分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其开发的"动腊昆曼新天地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规则描述〕:本条规则主要是关于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总的原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如果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过修复,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承包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经过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扶余
安徽一万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6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一万纺织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案情】2011年9月4日,安徽一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万纺织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联合向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选定中厦建设公司为一万纺织公司7号车间、8号车间、办公楼新建工程及新建场区外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人。2011年9月9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某某、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18民终68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邓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邓氏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基本案情】2012年2月15日,汤某某、胡某与邓氏公司签订了工程包工劳务合同,约定邓氏公司开发建设的鹿鸣中路莲花大厦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汤某某、胡某负责承建,并约定汤某某、胡某以"包工、包施工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工程款结算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 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等?1.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优先权的性质,因此不宜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应当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限制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范围内。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等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应当注意,《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委托代建关系的付款责任主体如何确定?采取委托代建模式进行工程开发建设的,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确定。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在代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给付义务人的约定,除非承包人认可,该约定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如果代建法律关系中对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没有约定,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共同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应向承包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委托人(建设单位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该如何理解和把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审计报告或结论,或者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当的,承包人有权对未经审计以及缺少审计结论的工程价款或审计结论错误的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
某工程付款协议发包人:某房产开发公司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双方就某工程结算额元达成一致,并就工程款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根据项目结算协议书,某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某建筑工程公司结算额95%的进度款,截止到____年__月_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已收到某房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元,剩余款项元,某房产开发公司分三次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某建筑工程公司:在___年__月初支付第一笔___万元人民币;在_年__月初支付第二笔万元人民币;在__年_月初支付第三笔万元人民币。每次付款前,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3%税率的
申请建设工程支付令应注意的问题一、支付令的优点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1)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2)程序上具有简易性,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3)节省费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只收取1/3的诉讼费,即使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导致支付令失效,也可直接转人诉讼程序,只需补交2/3的案件受理费。二、支付令的缺点支付令也有其不便之处,对支付令的异
2015年10月18日,某建筑施工企业总公司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大厦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某大厦由中某(集团)有限公司接盘,并更名为中某大厦。2018年至2020年,某建筑施工企业总公司经过一系列整合和名称变更由某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债权债务的承继人。于是,中某(集团)有限公司和某建筑施工企业在2018年签订了《某大厦幕墙工程补充合同》。2020年7月31日,中某大厦外装饰工程进行了结算,审定造价为426万余元,截止到2020年8月,工程付款为375万元。2020年9月,经
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裁判摘要】在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但人民法院对财政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有审查义务及权力,不能单纯予以采纳,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您好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第三方的咨询意见为准,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咨询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第三方的咨询意见为准,但未约定具体单位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明确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的,可依据咨询意见确定工程造价。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对预结算书等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所出具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能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但双方当事人通过委托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接受咨询意见约束等情况除外。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
您好,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您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