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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工程款的支付令申请纠纷冤假错案

2023-04-25 10:48:10发布

2015年10月18日,某建筑施工企业总公司与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大厦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某大厦由中某(集团)有限公司接盘,并更名为中某大厦。2018年至2020年,某建筑施工企业总公司经过一系列整合和名称变更由某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债权债务的承继人。于是,中某(集团)有限公司和某建筑施工企业在2018年签订了《某大厦幕墙工程补充合同》。2020年7月31日,中某大厦外装饰工程进行了结算,审定造价为426万余元,截止到2020年8月,工程付款为

375万元。2020年9月,经过债权人同意,中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债权债务转让给开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承担中某大厦后续的一切事宜。2021年5月,某建筑施工企业向开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送催款函,并经其盖章确认签收。

2020年12月,某建筑施工企业得知中某大厦将被整体拍卖,且中某大厦的债权人较多,某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债权的时间十分紧迫,如果该债权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可,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无法再主张权利。考虑到中某大厦工程已经办理结算,工程欠款得到确认,双方不存在其他纠纷,某建筑施工企业于2021年3月9日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2021年3月21日,法院签发了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开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仍不履行支付义务。2021年7月,某建筑施工企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开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某建筑施工企业人民币51万余元。

案件背景及启示·合同的主体、金额、期限以及最后的结算都必须清楚明确并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同时,办理结算的主体必须与合同签订的主体一致,才能保证结算的有效以及诉讼的可行。本案中,双方主体都经过了复杂的整合、变更程序,在双方主体确定后及时签订了新的补充合同,确定了债权债务的承继人。中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债权债务转让给开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其承担中某大厦后续的一切事宜。这实际上是债务人的变更,如果不及时确认,将使债务的承担人化为虚有。由于某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取得了债权债务转让的书面证明,并经新的债务人签字确认,锁定了债务承担人。

某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向开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催款函,并经该公司盖章确认签收,使某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得到顺延,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债权在10年后仍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二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