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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计划”式结算案情简介2013年5月,某建筑施工企业与福某公司签订型材采购合同。2018年7月与8月,某建筑施工企业向福某公司先后出具了《付款协议书》(见附件)与《工作联系函》,两份文件内容均盖章确认了欠款金额。后某建筑施工企业发现其并未与福某公司结算,且内部结算与对方供货总金额的差距达100万元,造成该差距的原因主要在于双方对面积计算的方式有分歧。2019年1月,福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某建筑施工企业与福某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供货完毕后办理结算,确定总供
行政审计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依据相关规定,对含有国家财政性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结算时须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查,这体现了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在由政府投资并发包或由政府下属企业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中,政府财政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审计结论能否作为施工合同的最终结算依据容易引发结算纠纷。
工期奖罚之争、质量奖惩之争、甲供材料之争等。比如,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须获得鲁班奖等,但最终该工程未能获奖,由此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减相应的罚金等,由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奖标准不明确或者只罚不奖,承包人对此不予认可,由此发生争议。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万式中,除了包工包料、包清工(劳务分包)外,还存在承包人包辅材,发包人提供钢筋、水泥等建筑主材的“甲供材料”方式,采取这种承包方式必然涉及甲供秋料在结算时以何种万式,何种价格计入人结算价,是否
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约定冲突引发的结算纠纷总包和分包之间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约定的冲突,除了前述的工程量与工程价格争议外,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结算纠纷:1.总包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规则是否约束分包合同导致的结算纠纷。-是总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让利下浮、工程款支付时间等是否对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具有约束力,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间的结算原则及付款时间等是否参照前者的约定执行。是总包合同因改变了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而导致不予适用,依据总包合同而确立的分包结算原则是否依然有效,分包合同的工程价款按何标准结算,
黑白合同”引发的结算纠纷“黑白合同”最大的不一致在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实践中因双方当事人在中标合同外另行签订了一份或数份施工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以对自己有利的施工合同主张结算工程价款从而引发结算纠纷的现象较为常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于涉“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因涉及人工、原材料等价格的波动,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以会议纪要、备忘录、结算协议等方式对于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作了变动,该变动是否属于“黑白合同”、是否有效而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也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情形下的违约金与利息适用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原则上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践中由于承、发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对于计价原则、取费标准、工程量的多少等存在争议,导致结算工作无法完成,对于发包人最终应支付的工程结算价款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在应付工程价款数额不明的情况下,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构成违约,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发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确实因结算未能达成一致造成,不构成违约,但是发包人应从付款期限届满日起向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理由如下:第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践当中,大部分的业主基于对自身经济实力以及资金状况的考量,会在投标前就规划好未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付款及结算等情况,并将这部分条款写入招标文件,或者根据项目情况定制好工程总承包合同,将该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要求承包人对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这无疑限编了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约阶段调整工程价款与结算条款的谈判空间,但无论如何,若发包人设置的条款存在违法违规抑或是对承包人严重不合理的情形时,承包人都应采取积极行动同发包人进行磋商,争取设置对己方公平合理或有利的条款。在此提出以下几
合同约定结算价款以审计为准建设工程的结算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国家规范,工程资料及工程实际实施情况对工程造价的最终结清核定。实践中通常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2)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投资评审;(3)业主或业主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内部审计或审价;(4)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进行的社会审核;(5)双方直接协商确认结算;(6)法院委托的工穆造价司法鉴定。0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中通常会约定“结算价以审计为准”的条款,部分地万立法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所谓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期间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把竣丁结算分解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包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确认与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一次改革,是国家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同题的重大举措。2020年年初,季克强总理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如海南省,湖南省、浙江省,四川省广东省,山西省,北京市、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垫资1996年6月4日,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子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费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第347号,现已失效),明令今禁止建设项目中的垫资施工行为。2006年1月4日《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实施,将原先规定的禁止垫资施工的项目范围限编至政府投资项目,不再限制社会投资项目的垫资行为。但这两份文件仅属于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在工程实践中也一直面临着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2019年7月1 日《政府投资条例》
法院如何认定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方某公司与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施工合同工程款逾期不结算以送审价为准问题提出:对于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不结算条款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如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之规定?裁判要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
法院如何认定国家申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关系菜奇公司与县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财政审计造价鉴定问题提出:法院应当以财政审计结论还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定案依据?裁判要旨:虽然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并非确定当事人之间工程价款结算的当然依据,但若当事人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系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应予恪守。上级审计机关有权依法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若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
案件名称:某升公司与某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裁判观点:案涉合同解除后,采用第三种方法即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已完工工程价款应是4065万元。甲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为6875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万元仅高出36万余元。此种处理方法既不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总价,也不过分高于合同约定总价,与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因而比上述两种计算结果更趋合理。另外,政府部
案件名称:某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487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575号裁判观点:双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能修复的,可相应核减不合格部分工程价款。本案中存在部分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问题,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并有鉴定结论证明。某宾公司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丧失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拒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同时,原审法院基于某宾公司关于工程质量的反诉请求,根据某宾公司的
虎某公司与某城公司、赵某辉、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②关键词: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工程款结算结算依据问题提出:对于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无法就某些施工事项达成一致致使施工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工程款结算价格?裁判要旨:合同的解除效力,是向后的效力,即合同在解除后对双方不再发生约束力。但合同解除后,对双方此前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并不丧失约束力,在处理双方因解除合同而引起的后果时,仍应适用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造价是对合同解除前已经实施工程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