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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安徽一万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6-04 20:30:01发布

安徽一万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最高法民终6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一万纺织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案情】

2011年9月4日,安徽一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万纺织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联合向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选定中厦建设公司为一万纺织公司7号车间、8号车间、办公楼新建工程及新建场区外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人。2011年9月9日,一万纺织公司(发包人)与中厦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万纺织公司将涉案7号车间、8号车间、办公楼新建工程及新建场区外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中厦建设公司承建。

2012年10月12日,中厦建设公司向一万纺织公司发出《停工通知》,通知因一万纺织公司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故自即日起全面停止施工,直至全额付清工程款,并补偿中厦建设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2012年10月31日,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德住建委)、一万纺织公司、中厦建设公司、监理公司召开联席会议,会议决定由业主单位委托安徽工程质量监测站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检测。

2013年3月底,安徽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3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涉案工程质量基本满足设计要求,7号车间、8号车间框架梁施工缝对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载荷作用下的安全性问题没有影响。2013年4月8日,中厦建设公司向一万纺织公司发出《关于合同解除的通知函》,通知一万纺织公司,正式解除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同日,中厦建设公司向一万纺织公司发出《安徽一万纺织二期工程最终索赔报告》,要求一万纺织公司赔偿中厦建设公司停窝工损失16,356,640.19元。并随后就合同解除及工程款等事项提起诉讼。

案件一审审理期间,经一万纺织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5年12月4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湖大司鉴中心(2015)建鉴字第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涉案7号车间、8号车间已完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缺陷,需要整改处理后才能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2)涉案办公楼已完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一定的施工质量缺陷,需进行整改后才能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规范的要求。

一审法院确定由中厦建设公司支付一万纺织公司300万元违约金,超出300万元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厦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称一审判决中厦建设公司承担300万元的工期延误违约金错误,中厦建设公司不应该向一万纺织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中厦建设公司是基于一万纺织公司长期拖欠巨额工程进度款且屡屡催告无果才被迫停工。但是针对7号车间、8号车间施工缝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存在主体结构安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5条①的规定,一万纺织公司坚持的拆除重建的意见是错误的,检测鉴定期间的工期也应当相应顺延,而不应把该段工期延误的责任也归咎中厦建设公司。

【案件争点】

发包人反诉承包人按约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能否成立。

【裁判要旨】

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交付质量合格工程是其主要义务,也是其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本案中,一万纺织公司之所以将案涉工程交由中厦建设公司施工,主要基于中厦建设公司是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专业建筑企业,但中厦建设公司自工程开工10日起即收到监理单位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此后工程质量问题接连不断。双方在质量问题出现初期,尚能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竣工日期及付款方式,中厦建设公司亦承诺"后期工程施工严格按照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超过相关规范允许的偏差,乙方无条件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整改或返工"。但在出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缝和混凝土柱错位等主体结构缺陷问题导致工期延误后,中厦建设公司未按承诺配合一万纺织公司完成整改,而后更以停工行为为抗辩进一步导致工期延长,致使一万纺织公司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案涉合同已无履行的基础,双方对合同解除均无异议,故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中厦建设公司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因此,也不应再承担合同解除后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