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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2021-06-26 08:57:20发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身权范围的规定。
        依照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起效力范围不同于抵押权等担保权,该优先权的效力范围应以法律规定确定,而非由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但此项保护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而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中哪些部分能够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很多争议。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提高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和降低诉讼成本,2018年解释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医者不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建设工程借款均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医者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协信规定确定。本条保留2018年解释第21条的规定。
        二、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均可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成本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的建设工程成本。从数额上看,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承包人已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按合同约定确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建设工程有增加、变更的工程,当事人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经质证后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以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为准。
从建设工程架管的组成部分看,本条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常用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的规定有两个:一个是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二是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二者虽然表述不同,但内涵基本一致。因此,目前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未直接罗列建设工程价款所包含的各个组成部分,而是直接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因此,如果以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也相应变化。
        关于利润是否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无论按哪种计算方式,利润都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审判事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价款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