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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新基建"理念的不断深入,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创造我国国民美好生活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凸显。因经营管理的个性特质,建筑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税收实务方面也有着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殊点。本章从介绍施工企业的主要业务出发,详细阐明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工作内容,在此基础上总结其特有的会计核算特点,并进一步说明了建筑施工企业所涉及的基本纳税知识及开立之初的纳税设计。
请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答: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收取了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管理费的,对于管理费部分不予支持。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曹敏(158010619
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曹敏(15801061959)开发建设,专业律师各二十年!法律顾问!1、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法律顾问曹敏是懂工程的专家型律师;2、能解决别人解决不了的难题;3、在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工作了二十多年;4、是国家注册监理师、造价师、建造师、评估师;5、精通开发设计、施工预算、质检监理、招标投标;6、敬业忠诚、刚直不阿、敢于亮剑、高效奇胜;7、现担任政府、单位、公司、个人法律顾问;8、线下、线上服务方式灵活,收费亲民,值得期待。电话:15801061959(微信同步);邮箱:1975
丰县法院一案例入选省高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有财产用于投资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判拒执罪张某某与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县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某支付秦某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张某某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徐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张某某不主动履行义务,秦某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丰县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要求其申报财产,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张某某均称无力偿还。经丰县法院多方调查,发现张某某认缴并实际出资参与设立某幼儿园,丰县法院再次督促
律师工作是一个有良心,有道德,有正义感的工作,是一个不能用称量,不能用尺么?只能用心,用良心去工作,当事人聘请律师是在用尽其所能掌握的各种方法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所以说律师必须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用心用爱去体贴关怀当事人,精通技术,精通法律,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当遇到当事人被欺负的情况下,要挺身而出,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由于自己的业务能力,由于不尽心尽力,,由于害怕各种围法势力,妈妈当事人的利
北京房地产律师民事诉讼证据,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在诉讼中,
1、再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数提供)。2、一审裁判文书(原件及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二审裁判文书(同上)4、再审裁判文书(同上)。5、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同上)。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同上)。9、授权委托书。10、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1、律师事务所函(原件)。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当按照被申请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只是事实判断,既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事项达成意思一致。而合同效力则涉及价值判断。也即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是否违反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等依法应予保护的法益。根据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58条(已被《民法典》第157条替代)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早
关于本条第一款中的“同一建设工程”则一般是指当事人签订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同指向的施工内容。也即“同一建设工程”首先强调的是建设工程具有同一性。这里的同一是从广义角度而言的,只要不涉及位置、主体、框架等基础性部分的根本性变化,即便该建设工程发生了个别规划指标等的变化,仍可被视为本条所指同一建设工程。具体而言,同一性主要表现为该建设工程的设计、规划、质量等内容未发生变化。例如,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四至、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层高、绿化率等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均没有发生变化等。除了建设工程
在漫长的施工周期内,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就实际履行拿份合同可能出现反复,甚至可能出现同时符合旅行两份合同特征的情形。例如,发包人、承包人先后签订了A、B两份施工。两份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工期、进度款给付等约定均不相同。诉讼中,当事人既提交了施工范围符合A合同但不符合B合同约定的证据,又同时提交了预付款给付符合B合同但不符合A合同约定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两组证据的证明力大致相同,都能用于证明待证事实。此时,如果当事人就双方实际履行的是A合同抑或B合同各执一词时,该如何处理?从起草本条时调研收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当事人请求参照,,,,折价补偿承包人的”前已述及,本条关于对承包人折价补偿的标准的起草理念与《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2004年解释》第二条)基本一致。但本条在文字表述上与前者有所不同。例如,《2004年解》第二条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而本条的两款规定中也分别出现了“当事人请求参照,,,关于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表述。嗯,两者对比研究来看,会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使用该法的规定。该法对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但是对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后,当事人另行订立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合同,是否必须按照中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实践中有一定争议。另外对于工程项目是属于必须招标还是非必须招标的国家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变化,这也给此类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难度。关于非必须招标
本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因客观原因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合同的属例外情况,可以按照另行订立合同结算工程价款。那么,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该作如何理解就成为关键。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但是建设工程是一项具有高度复杂性、长期协调性的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工程建设的方案、细节进行或多或少的调整。无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还是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在工程变更方面都不会例外。合同的适当履行原则也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既履行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叫做“内部招标”的情形。内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的自主性强,一般招标人自己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评标,不在公共教育市场进行,很多情况下,招标投标活动也不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内部招标一般包括场外招标、分包或转包中的招标、自行组织的招标、自愿招标以及内部单位之间的竞争性招标等类型。那么,对于企业通过内部招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又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否使用本条款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以及本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