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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42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已已成立的,裁定转
政务:维西县人民法院 16:31农民工从工地脚手架上摔落受伤起诉索赔32万余元,包工头和涉案公司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君“典”案例》第四十九集聚焦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农民工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诉求赔偿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是一被告(包工头)以二被告(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的,工资由一被告发放,双方是借用资质,但二被告对一被告作为自然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是明知的,故两被告对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各方的过错问题,酌定两被告承担8
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了原审原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大忻线218号。上诉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2020)晋098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徽销(2020)晋0981民初312 号民事判决;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上诉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7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反诉原告):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大忻线218号。原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二建)与被告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二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李仁义,被告山西中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斌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西中远公司辩称,山西中远公司对原告
撤出诉讼申请书河北省xx被申请人:孙xx,男,满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河北省xx,现住,身份证号码:xx712。电话:。地址:xx经济开发区路28号,电话:xx法定代表人:苗xx,xx清路38号B座611室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本案是由原、被告双方为了达到侵害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目的而搞的一起虚假诉讼,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为了不使贵院因孙广生等虚假诉讼而受到影响;为了避免贵院出现一个案件事实出现两个不同判决的尴尬局面,依法支持撤回诉讼请求。由于申请人病入膏肓,望5日内
1、增加诉讼请求及利息;3、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5、申请造价鉴定;7、申请财产保全;二、单独起诉应当做如下工作:2、书写起诉状。诉讼请求包括:(1)剩余工程款本及利息;(2)鉴定费用、诉讼费用、证人出庭费用、鉴定人出庭费、律师费用;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6、申请造价鉴定;8、申请财产保全;9、申请证据保全。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二)表意人因重大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三)表意人享有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最高法立案庭相关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答记者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12-31 23:32:19.字号: 小 大打印本页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今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就《规则》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您介绍一下出台《规则》的意义?答:《规则》作为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后出台的又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司法解释,对于完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12-31 23:33:16.字号: 小 大打印本页《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0日法释〔2021〕23号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
新修条文修改解读原《民事诉讼法》对中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庭,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对于简易程序、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其中可上诉的裁定一般是指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三类。
新修条文(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修改解读为独任制的适用设置了“负面清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
新修条文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独任制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新修条文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扩大了电子送达的范围,但当事人仍可以要求法院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纸质文书。
新修条文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送达时间为六十日,新《民事诉讼法》将其缩短为三十日,进一步减少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由6个月缩短为4个月《民事诉讼法》******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长审限是6个月,现新《民事诉讼法》缩短为4个月。此外此次修改后,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不再是延长审限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