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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022-01-22 11:25:55发布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42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已已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