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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01-15 16:59:12发布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了原审原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大忻线218号。

上诉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远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2020)晋098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徽销(2020)晋0981民初312 号民事判决;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上诉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胜利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