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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他们不能亲自参加诉讼。但他们作为民事主体,也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此争议。法定诉讼代理制度就是为了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不足而设置的。由于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实体法基础是监护权,所以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应当注意的是,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因
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以二人为限。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为了诉讼顺利、高效地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委托两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对两人授予不同的代理权限,如一人是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特别授权,另一人是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一般授权。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条文注释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委托某人代理诉讼”,视为代理人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外的诉讼行为,承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接受。《民诉法解释》第88、89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权限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权成立后,遇到一定情况,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协商扩大或者缩小代理权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权限的解除,是指在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因委托人收回诉讼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诉讼代理权而中止双方的诉讼代理关系。变更和解除委托都涉及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代理权限的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
条文注释(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本法的规定,当事人自已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氏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在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关联法规第六十五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它
当事人可以査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综合本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可以归纳为:(2)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4)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
条文注释依据本条规定,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可以表示全部或部分认可,也可以提出证据或者理由从实体上或程序上予以反驳。承认与反驳诉讼请求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本条还规定了反诉。反诉是指诉讼开始后,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出具有对抗性的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反诉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2)本诉与反诉之间应当有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牵達关系:(4)反诉必须在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民诉法解释》第232、2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5条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共同诉讼的类型,包括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ニ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只是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1. 及时举证2. 按序及时举证(原告举证、被告举证、科学举证)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如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分类和编号,并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①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③ 对证据目录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在举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②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④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3.
第四十七条【回避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的审理的制度。回避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制度,申请回避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规定回避制度的目地如下:2012年本法修改,对本条作了四个方面的
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条文注释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合议制。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合议庭是实现这种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因审级的不同其组成人员也有所区别。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事業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有的案件属手重大外案件,有的案件在本辖区影响较大,有的案件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基层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不便行使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作为第一审管辖人民法院比校适宜。中级人民法院包括:(1)在省、自治区内校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毅人民法院:(3)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条的规定,中级人民一是重大外案件。涉外民事案
一,是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实践中,部分案件的核心和关键事实清楚,仅部分事实细节或者关联事实需进一步査实,査明需要经过当事人补充举证质证、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环节,耗时较长,这类案件总体上仍为简单案件,并无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必要,适宜由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在理解本条时要注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种方式之间的关系:2.对于属于仲裁范围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一旦选定仲裁,当事人应﹣将纠纷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当事人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院提起诉讼。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理解与适用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理解与适用即双方都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并且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是自愿的。在我国,就一般民事案件而
协议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本条属于2012年修改的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的“财产权益”包括物权,但是其中属子不动产纠纷的,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其他法院。(5)当事人协议管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同时,根据合同法,书面协议既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而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