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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律师,请问如何区别抗辩和反诉?谢谢 详细内容:您好律师,请问如何区别抗辩和反诉?谢谢
    律师回复:您好,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出现当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作为被告的发包人同时要求拒付或减负工程价款,或要求承包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请求,是按抗辩处理还是反诉处理,成为审判实务中的难点。 要判断提出的主张是抗辩还是反诉,标准是要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二是看被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同时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则被告提出的主张就属于反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于反诉是可以合并审理,而非必须审理,故如不适宜合并审理的反诉,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反诉。 1.属于抗辩的情形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 (2012年8月6日) 2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X (2010年1月31日) 八、建设工程的质量 (一)发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有的属于反诉,有的属于抗辩发包单位(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提起反诉。 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无需反诉。 建设工程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请求拒付、减付工程款,以及请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是否必须另行反诉,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分情况对待: (1)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不提出反诉的,原则上不在本诉中审查。 (2)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对发包人这一抗辩意见应当审查。发包人抗辩成立的,应当直接支持其意见。 (3)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的,因双方已有了明确的约定,故该请求可以应视为抗辩,发包人也无须提起反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4月5日) 九、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ニ)2013年12月23日) 第六条尚未竣工验收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扣除修复费用的,属于抗辩。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拉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X2011年7月26日) 1.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 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X 2015年3月16日) 31.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2.属于反诉的情形 【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X2020年12月29日)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入2018年6月13日) 38.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发包人坚持立案的,后立案的法院应主动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0年11月4日)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损失的,应当向发包人释明,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与本诉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