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投诉如何处理

2022-06-25 10:54:48发布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投诉如何处理

一、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法律规定非常清楚,应当依法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而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法律规定对鉴定书的异议,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应书面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当事人对鉴定人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对鉴定书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具备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扣的专家,代表当事人出庭,就鉴定意见书向鉴定人质证,并就鉴定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门性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对当事人有关鉴定意见的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1.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范围、鉴定事项等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请法院或通过鉴定人提请法院处理;

2.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以便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得到及时解决;

3.鉴定意见初稿完成后,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复核修改后再向法院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将鉴定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因此,该条规定的程序也可以省略。)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

5.2.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2.3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 L )。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 M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5.2.6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规定对包括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规鉴定的处理已经建立了一套管理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14.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今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人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人黑名单期间,不得进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

16.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违规鉴定行为进行处理。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按照行业自律规定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违规鉴定行为进行处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受理当事人有关工程造价鉴定书的投诉吗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应受理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投诉。

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在内的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申请重新鉴定等,当事人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意见是否采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中,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査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按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鉴定人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改变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向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向政府信访部门投诉的思维

行政机关依法不可能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