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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第二节 财产调查

2022-03-23 09:43:00发布

322.【财产查明的途径】

323.【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325.【报告财产令的内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326.【报告财产的范围】

(一)收人、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327.【财产变动的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330.【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1.【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信用惩戒】

332.【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333.【人民法院调查的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334.【电子化查询】

連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336.【搜查的程序】

搜查时,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査令和工作证件。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人搜查笔录。

339.【传唤及协助查找特定人员】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43.【不提交审计资料或其他不协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344.【审计机构的确定及审计费用的承担】

345.【公告悬赏制度】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347.【提供财产线索的登记与保密】

348.【悬赏金的发放】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349.【执行人员保密义务】

350.【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