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律师第二十章基本流程规范
2022-03-23 09:42:10发布第二十章基本流程规范
第一节 执行准备与启动
第ニ节 财产调查
第三节 财产控制
第四节 财产变价
第五节 参与分配·
第六节 款物的发放与保管
第七节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
第二十章 基本流程规范
39.【确定承办人】
320.【执行前的审查】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通知应当在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应当载明有关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以及其他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财产调查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哒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324.【财产报告程序的启动】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四)违反财产报告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査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328.【补充报告财产】
329.【财产报告的核实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人卷。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范第328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査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间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5.【搜查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人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337.【搜查发现财产的处理】
338.【搜查笔录、记录】
对搜查过程,应当依照本规范第256条规定全程录音录像。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340.【协助扣押特定财产】
341.【审计调查的启动】
342.【审计资料的提交及强制提取】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46.【悬赏公告内容及发布费用】
志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在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执行人员不得调査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査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扣押、冻结的财产。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査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358.【未进行权属登记建筑物的查封】
359.【查封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360.【共有财产的查封】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61.【第三人占有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362.【被执行人出卖但保留所有权的财产的查封】
363.【被执行人出卖需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的查封】
364.【被执行人购买的第三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的查封】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査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367.【查封笔录】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三)财产的保管人;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369.【查封对从物和孳息的效力】
370.【查封财产灭失后的效力及于替代物、赔偿款】
371.【查封与过户登记冲突的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373.【最高额抵押财产的查封】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374.【查封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无需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76.【轮候查封】
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名,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记人笔录。
377.【轮候查封的期限起算】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冻结后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379.【查封的解除】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380.【解封物品的发还】
物品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期间,因自然损耗、折旧所造成的损失,由物品所有人或交付人自行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