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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22-03-21 15:53:13发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京三分检民监[20xx]11830000xxx号

张xx因与李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20xx京 03民终13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张xx承揽李xx的工程并按约定完成交付,李xx应该支付工程款。关于李xx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张xx提交了证人证言、施工日记等证据进行佐证,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李xx未就此提供相应反证,故应承担不利后果。但张xx对xx物流园工程主张的价款计算方式及金额前后陈述不一,且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说明。一、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原则采信其在先陈述,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对人工单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xx所述单价标准前后亦存在出入,一审法院两次委托鉴定均因材料不足而鉴定不能。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当时人工费市场价以及本案中张xx的用工情况等,酌情确定的人工单价及核算确认的工程总价款,并无明显不当。在扣除双方认可的李xx已支付的xxx万元后,一、二审法院判令李xx支付张xx欠付的工程款为3xxxxxxx元以及确认的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亦无不当。张xx作为再审新证据提交的其与李xx的工地负责人的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根据张xx的申请两次委托鉴定,均因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而被退回,一、二审法院并不存在未予鉴定以及剥夺张xx辩论权利的情形。张xx申请调取的证据以及庭审录像,并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一、二审法院未予调取,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张xx的监督申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