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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案例】中国建筑律师

2022-03-21 09:59:55发布

第十二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50.2014年8月1日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152.2014年8月1日前应付执行款的计算

154.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起算日等问题的法律适用

156.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

158.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付期间的扣除

160.给付外币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162.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16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单独申请执行.

第十二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时(2014年8月1日)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

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偿部分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已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4年8月1日前的应付执行款,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其他申请费。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日、给付期间的扣除、外币给付的利息计算方法,参照本章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2014年8月1日后)产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的,截止日参照本条前两款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确定。

局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162【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163.【未明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执行】

16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单独申请执行】

165.【调解书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处理】

民事调解书确定了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不履行该协议的当事人已承担了该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