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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暂缓执行【案例】中国建筑律师

2022-03-21 09:55:43发布

89.暂缓执行的一般规定

91.依申请暂缓执行的情形

93.暂缓执行的担保

95.依职权暂缓执行的情形

97.暂缓执行的审查

99.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的恢复执行
第七章 暂缓执行

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可以因法定事由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92.【暂缓执行申请的审查及处理】

93.【暂缓执行的担保】

94.【继续执行优先原则】

95.【依职权暂缓执行的情形】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出异议的,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决定暂缓拍卖。

96.【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法院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法院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