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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行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案例】中国建筑律师

2022-03-21 09:52:40发布

37.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范围

39.委托代理手续·

42、港澳台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手续

44、申请执行人死亡、宣告失踪时的变更、追加

46、申请执行人终止时的变更、追加

48.申请执行人分立时的变更、追加

50.申请执行人被撤销时的变更、追加…

52.被执行人死亡、宣告失踪时的变更、追加·

54.被执行人分立时的变更、追加.

56.涉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

58.涉其他组织的变更、追加

60.股东抽逃出资的变更、追加

62.一人公司股东的变更、追加

64.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

67.第三人无偿接受调拨、划转财产的变更、追加

69.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变更的处理

71.变更、追加期间的财产保全

73.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审查及复议期间的执行

75.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及诉讼期间的

76.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37.【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范围】申请执行人包括:

(二)经另案裁判确认的共同权利人或连带权利人;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主体。被执行人包括:

(二)经另案裁判确认的共同义务人或连带义务人;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执行案件的代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9.【委托代理手续】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庭核实委托代理的相关情况,并制作笔录人卷。

执行案件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回;需要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执行案件代理人,但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

41.【外籍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依照本条第一、三款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执行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追加当事人。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5.【申请执行人离婚时的变更、追加】

46.【申请执行人终止时的变更、追加】

47.【申请执行人合并时的变更、追加】

48.【申请执行人分立时的变更、追加】

49.【申请执行人清算或破产时的变更、追加】

50.【申请执行人被撤销时的变更、追加】

51.【债权转让时的变更、追加】

52.【被执行人死亡、宣告失踪时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56.【涉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涉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追加和直接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査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72.【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申请】

73.【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审查及复议期间的执行】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范第56条第二款、第59条至第63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75.【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及诉讼期间的执行】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76.【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