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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执行人员及其回避【案例】中国建筑律师

2022-03-21 09:50:21发布

11.执行人员…

13.执行回避情形之一

15 . 执行回避的程序

11.【执行人员】

察、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

12.【依法履职的要求】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纪律规范,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廉洁执行。

13.【执行回避情形之】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翻译人员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执行程序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

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费用的活动的;

益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或执行程序代理人,或(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15.【执行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执行局长决定。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