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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民典总)中国建筑律师

2022-03-17 10:35:36发布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法的效力范围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国籍为中国的船舶、航空器等。在中本条的“但书”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专门的规定。除此之外,有些单行民事法律也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规定。根据这些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外民事活动,法律适用应当根据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不同而具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非一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外的民事活动,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活动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于涉及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国际私法具有相应的规定,且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有不同规定,法律适用情况比较复杂,故本条未对此作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活动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所在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