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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民法调整范围】中国建筑律师

2022-03-16 15:22:16发布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释解与适用】

在《民法总则》开篇就明确规定调整范围,可以让人民群众很直观地知道民法的功能和定位。有些国外民法典也在开篇即规定其调整范围。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条“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规定的内容有:民事立法规定民事流转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智力活动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产生的根据和实现的程序,调整合同债和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调整基于其参加者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主而产生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民事立法调整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有他们参加的关系,民事立法调整所依据的出发点是:经营活动是依照法定程序对其经营活动资格进行注册的人实施的,旨在通过使用财产、出售商品、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而不断取得利润,并由自己承当风险的独立自主的活动;民事立法不适用于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政从属关系或权力从属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包括不适用于税收关系及其他财政关系和行政关系,但立法有不同规定的除外。《乌克兰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包括调整基于其参与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其中也包括与企业发生的关系。《蒙古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旨在确定民事流转中当事人的法律身份,调整基于其参与者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主而产生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与之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本法不适用于有行政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总则》延续了《民法通》规定民法调整范围的做法,在本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总则》调整的这种关系进行排列组合,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于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名称,有的意见认为应称为非法人团体,有的意见认为应称为其他组织,有的意见认为应成为非法人组织。经研究,我国现行法律使用较多的术语是其他组织,其范围不尽一致,内涵和外延都不同。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研究,认为有关法律中使用的“其他组织”是适当的,但作为民事主体,统一使用“非法人组织”为宜,这与公司、基金会、协会等名称不一样,但在民法上统一称为“法人”的道路相同。民事主体首先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组织),非自然人的组织体再进一步划分为法人和与法人相对应的非法人组织。

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

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制度和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制、并赋于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救济方式,以确保各种民事法津关系稳定,维护民事生活的和谐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