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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

2022-03-09 08:12:35发布

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条文注释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张贴布告、登报等措施,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开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依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误达等方式进行送达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方式的,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将公告内容传播。 d 千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2021年本法修改,将公告送达的期限由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讨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是由于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发展,通信方式和信息传播方式更为方便快捷,为提高诉讼效率,加快诉讼进程,防止诉讼拖延,本法将公告送达的期限进行合理的缩短,公告送达不存在受送达人签收问题。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注意的是,公告送达是所有送达方式都无法使用时的送达方式,送达期间届满即视为送达了,法院据此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等行为,因此,公告送达方式的运用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应当慎重采用,尤其对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从来不知道有诉讼存在的人“被离婚”“被判决”的情况。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诉讼当事人难找的情况,这给法院审判带来许多实际困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当的送达方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138~1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