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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第六十三条【代理权变更、解除】

2022-03-06 19:57:46发布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权限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权成立后,遇到一定情况,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协商扩大或者缩小代理权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权限的解除,是指在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因委托人收回诉讼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诉讼代理权而中止双方的诉讼代理关系。

变更和解除委托都涉及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代理权限的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代理人依照原来的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仍然有效。在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变更、解除前,委托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