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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诉讼代理人权利】

2022-03-06 19:56:18发布

条文注释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本法的规定,当事人自已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氏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在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关联法规

第六十五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由于离婚案件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它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而且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即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是无法把握的,也不能就“离与不离”替当事人作出决定。同时,我国法律对这类案件在诉讼程序上作了特别规定,例如,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如果当事人本人不出庭,调解则无法进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比如,当事人出国在外、身患重病、处在特殊岗位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态度。当然,对于不能表达意思的当事人,法律则无要求。

《民诉法解释》第2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