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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工程纠纷共同诉讼

2022-03-05 20:05:45发布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共同诉讼的类型,包括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ニ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只是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为审理方便,经当事人同意对其合并审理,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法解释》第54、59、60、63、65、66、70~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