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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2-03-05 20:04:31发布

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的,但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牵涉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因此,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8182、292~30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