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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回避

2022-03-04 09:24:10发布

第四十七条【回避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的审理的制度。回避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制度,申请回避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规定回避制度的目地如下:

2012年本法修改,对本条作了四个方面的完善:

二是增加了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特殊关系回避的规定;

四是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禁止性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回避的事由包括: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必须回避。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涉及本案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上的利益。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定的情形不仅适用于审判员,而且适用于书记员、法庭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民诉法解释》第43~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这里的理由指的是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存在法定回避事由。申请回避必须说明理由,以防止滥用申请回避的权利,拖延案件审理的时间,侵害审判人员的审判权,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的事由是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以后オ知道的,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行使回避申请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便不能行使回避申请权了。

第四十九条【回避决定权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回避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慎重对待,法律也应当从程序上加以保障,特别要防止审判人员自己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本条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利,根据不同的回避对象对回避决定权人作了不同规定。

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申请的决定程序是否公平、合理、及时,对保障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条对回避申请决定的时间和形式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不论是否准许,都应当依法作出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的决定,作出决定的期限为自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对回避决定救济的方式,即申请人如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之所以对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次数作出限制,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反复申请复议,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复议期间,被申清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エ作。为了保证诉讼效率,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的审查,要在三日内完成,复议决定不论是否变更原决定,均应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