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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建筑工程法定纠纷管辖

2022-03-04 09:20:46发布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民事業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有的案件属手重大外案件,有的案件在本辖区影响较大,有的案件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基层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不便行使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作为第一审管辖人民法院比校适宜。中级人民法院包括:(1)在省、自治区内校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毅人民法院:(3)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条的规定,中级人民一是重大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容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意指定了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泉州、镇江、金华等十几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关联法规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任务主要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导本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条文注释

第ニ十ニ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果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以利于判决的执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

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条文注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仍然采取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
《民诉法解释》第8~17条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本条至第三十三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依据本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所确定义务的地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不能确定履行地,那么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标的物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即保险对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指生命、健康、劳动能力等)以及以其他表现形式反映出来的财产利益等。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1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地约定自已或者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公司诉讼管辖】

条文注释

关联法规

第ニ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条文注释

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一些特殊类型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例如,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创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关联法规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先到达地是指车辆、船舶最先到达的车站、港口,最先降落地是指第一次降落的机场或其他地点,或者坠毁的地点。这样规定,有利于法院查明事故原因、造成损害的程度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情况,以便及时审理和进行赔偿。


条文注释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的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3)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4)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第一审法院的地域管辖,不得约定变更级别管辖,也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将造成管辖的混乱。

《民诉法解释》第29~34条


条文注释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已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动。

根据《民诉法解释》,以下几项规定需要注意:(1)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3)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3537~39条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本款规定的指定管辖适用的前提是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如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该法院因为法律上的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或者该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述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还应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由自已审理更好,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会有很大困难,可以决定将案件调上来自已审理。这种“向上移”只需要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案件的管辖权就会发生转移。管辖权的转移还包括“向下移”,即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法于2012年修改时,将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修改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从而严格限制了管辖权向下转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本条第ニ款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种向上转移,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以后,案件的管辖权才会发生转移。管辖权向上转移应是必要的,例如,下级人民法院遇到当事人一方是本院的法官或者当地党政军负责人,或者遇到如何适用法律不甚清楚的新型案件等,向上转移管辖权,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