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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2022-03-03 07:59:12发布

一,是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实践中,部分案件的核心和关键事实清楚,仅部分事实细节或者关联事实需进一步査实,査明需要经过当事人补充举证质证、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环节,耗时较长,这类案件总体上仍为简单案件,并无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必要,适宜由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三,是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时,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造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居量。第一,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六类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案件等。第二,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适用独任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第三,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