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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2022-03-03 07:56:3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对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2012年修改涉及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诉讼参与人、证据、保全、送达、审理程序、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全部内容,修改决定共六十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由原来的二百六十八条增至二百八十四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木准则。本次修改,为了避免审判实践中出现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的情形,在既有原则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诫实信用原则。同时,明确了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之间、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修改,为了加强诉讼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完善了检察监督原则。将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落实本原则:第一,增加监督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扩大监督范围。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三,强化监督手段。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正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次修改,扩大了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对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均可以协议管辖,强化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制案件管辖权向下转移,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完善回避制度,促进审判公正。增加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增加了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特殊关系回避的规定;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属于禁止并回避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同时,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书。

増加公益诉讼制度。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众多权利主体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行为保全,完善保全制度。原来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行为保全制度,海商法、知识产权立法中虽有海事强制令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禁令,但仅适用于海事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能适用到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司法实践中存在需要通过行为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因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强司法监督。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强化裁判说理,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的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3.规范当事人举证,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谷。本次修改,增 加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这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调一致。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明确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明确举证时限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明确了证人不出庭的具体情形,增加了特殊情况下证人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就査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强化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增加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4.优化程序设置,兼顾诉讼公正与效率

审理程序的设置,直接关涉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本次修改,重视调解的作用,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使《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

建立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举。一方面,适用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人督促程序。另一方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杀件,法院支付令签发后,当事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支付令失效,转人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加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了申请再审的审级,在保留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方便法院查清案件和方便当事人诉讼,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完善了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条件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同时,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强化执行措施,加强执行保障

首先,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执行措施。为避免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次,《民事诉讼法》通过制裁逃避执行的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来强化执行保障。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将对公民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袅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L 下,进一步强化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立足多年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么验,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兼顾公正与效率,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在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权。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共作出十六处调整,其中新增条文八条,修改条文八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一是合理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允许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进一步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丰富人民群众解纷渠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二是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刑的不同,明确了两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既有利エ完善诉调对接,便于审查和执行,又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诉讼的风险。

2.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力式。将适用案件类限定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加大适用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

制度优势

二是明确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
三是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加强对程序适用的制约监督。

一,是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实践中,部分案件的核心和关键事实清楚,仅部分事实细节或者关联事实需进一步査实,査明需要经过当事人补充举证质证、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环节,耗时较长,这类案件总体上仍为简单案件,并无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必要,适宜由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三,是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时,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造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居量。第一,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六类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案件等。第二,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适用独任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第三,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一,是确立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三,是合理缩短公告送达时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告送达期限从六十天缩短为三十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权威、规茫,公告送达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公告,全面提升公告送达的覆盖面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