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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证据的采用

2022-02-19 14:03:46发布

【概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作如下理解:

均不认可,或者提出反证等),不一定被委托人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按照法

当庭质证的例外,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击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当事人要求以书面た、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 u 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可见,符合该条规定的,无需当庭质证。

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亦无须进行质证(详见第二篇5.2%

门性问题还需借助专业的判断,即鉴定。

三是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特殊性,工程造价鉴定往往鉴定证据数量众多,内容庞杂,对证据的提交也常常不止一次,通常也不可能毎份鉴定证据都经过当庭质证(如初步设计图、施工设计图、竣工图、施工方案等,有时当事人提出的设计图纸、工程合同也是一致的)。实践中也存在有的委托人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材料和有争议的材料后,由委托人组织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有争议的材料,委托人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明力以外的其他证据如何在鉴定中使用的思路:

加当事人对某一证据有异议,或提交的址据彼此矛盾,委托人在鉴定前又未对其如何使用作出认定的情况下,鉴定人可以将这类争议事项单独刘项,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分别出具鉴定意见前作出,推迟到鉴定后作出,这样做虽然增大了鉴定人的工作量,但尊重了委托人的权力,既维护正是因为存在着委托人在鉴定前无法对所有证据(特别是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所以才存在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这也是鉴定存在的基础。即使委托人对所有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科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于2019年2月1日施行(为配套《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梳理、修改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二)》,重新公布了新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保留了该条内容,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符合工程造价鉴定的实际情况,解决了鉴定意见中有争议但未经质证是否作为鉴定依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