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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鉴定材料的接收

2022-02-17 09:28:28发布

【条文解读】

鉴定机构代委托人收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也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做好收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17.当事人将鉴定资料直接提交给鉴定人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直接将鉴定资料提交给鉴定人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或者将鉴定资料转交给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组织质证,鉴定人直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作出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对相关鉴定资料质证后由鉴定人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是受委托人委托,鉴定构代委托人收取当事人提交鉴定需要的证据材料。实践中应注意两点:

2,委托人并未委托鉴定机构代收当事人提交送鉴证据的,如发生当事人直接将证据材料交给鉴定人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将证据材料直接提交给委托人,而不能擅自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条文解读】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后,应由委托人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开庭质证,并由委托人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再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本条规定鉴定机构代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及时移交委托人。

鉴定机构在代委托人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后,不得擅自采用,将其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工作,而应及时将收到的证据材料移交委托人,以便委托人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组织当事人开庭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后,再移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

【条文解读】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生持广近们,但头践中也有茶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本条作了变通处理,鉴定机构技受受光组织时,若一方事人拒绝参加的,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证据的交换。

【法条链接】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随着人民法院对司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原来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由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不规范行为正在走人历史。因此,鉴定机构如遇到还有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交换证据的,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规定自行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条文解读】

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举证期限是委托人的职权,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延长举期限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别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罚款。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鉴定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当事人表态,决定延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概述】

4.4.1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提请委托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认定的补充证据,鉴定人可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对委托人转交,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本条是关于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证据的规定。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米田中有崟定的当事人 t 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阮伏定依据职权采集火,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应当问人民法院发送书面

《山东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11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品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当事人补充提供,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相关鉴定材料。

12月)

【注意事项】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鉴定人不得违汉法律规定,擅自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