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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鉴定现场勘察

2022-02-17 09:26:05发布

【条文解读】

工程建设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某些工程项目可能会由于米用新型材料、新型设备的工艺等,但这些可能会超出造价工程师熟悉的领域,这时就需要具奋这力曲知识的建筑师、建。师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发表专业意见,以帮助造价工程师正确地作出鉴定。这里的啓间,是对鉴定不太熟悉的技术问题进行解惑释疑,但不意味着由被咨询的专家直接进行鉴定。在实践中,这此专家意见当然应在鉴定意见书中引用,但鉴定意见书的签署应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

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注意事项】

4.6现场勘验

勘验是委托人比较特殊的职权行为。对勘验既可理解为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也可理解为核实证据的手段。勘验本身并不是证据,勘验的结果﹣﹣勘验笔录才是证据。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对涉及争议的工程造价鉴定事项,有的必须经过现场勘验才能查清事实,为鉴定提供依据。例如由于图纸的欠缺,但实物一一﹣建筑物、构筑物存在,通过勘验可以收集、补充证据;当事人对书证﹣工程签证的工程量、使用材料有异议,通过勘验可以核实证据。而这些都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因此,现场勘验是工程造价鉴定中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程序。

[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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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活动应由委托人组织实施,有的地方存在的由鉴定人组织现场勘察的做法,应予以纠正,例如,一方当事人不参加勘察或者参加勘察,对待勘察的笔录,当事人不签认,这种情况下,勘察笔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将受到质疑。但由委托人通知并组织的勘察,即使当时一方不参加或者参加后,对勘验笔录不签认,委托人对齐如何处理自然心中有数。

【法条链接】

第一百ニ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条文应用指引】

2.勘验必须由委托人组织,这是法律规定的委托人的职权行为。实践中,即使有的委托人以工作太忙为由,委托鉴定人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不宜接受,应提示委托人派人组织。

【条文解读】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当事人某些证据的待证事实进行勘验时,同样应遵循“有必要勘验”的前提,书面提请委托人决定,而不能擅自进行现场勘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20.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如何处理?

现场勘验应当形成勘验笔录,由当事人、鉴定人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签字后提交给鉴定人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9]27号)

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共同参加现场勘验,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

勘验人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当事人、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勘验笔录可以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参与现场勘验,但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勘验笔录仍可作为鉴定材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第十六条第一款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鉴定管理部门组

【注意事项】

4.6.3鉴定项目标的物因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应说明理由,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委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

本条是关于专业勘验人进行勘验工作的规定。

在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实践中,往往都由鉴定人在履行勘验工作,这在通常情况下是可行的,并肥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但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项目的勘验仅由鉴定人进行已不现实,因此,引入专业勘验人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