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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2.0.11举证期限

2022-02-14 10:12:58发布

指委托人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相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一宙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上的要求,逾期举证的后果是举证期限得以遵守的保障,二者结合共同构成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内容,是保证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举证时限制度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让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进行攻击的诉讼资料,从而有充分的机会提出反驳证据和意见。法院也才能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举证时限制度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要求,如允许当事人随时提供证据,特别是二审、再审程序中随时提出证据,意味着法院可能随时根据新证据改变原来的裁判,影响裁判的稳定性,法院的权威性也必然受到损害。

确定举证期限,规定了人民法院确定和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种方式。对于反驳出据,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指定。一般认为,举证实现针对主要证据发挥作用,补强证据座位佐证,当事人要求对主要证据来源形式上的瑕疵予以补强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