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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投诉如何处理

2022-02-13 08:15:13发布

一、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1.法律规定对鉴定书的异议,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应书面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当事人对鉴定人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指

见。

当事人可以甲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问题进行对质。

入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雕诈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ニ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钔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八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八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盾动。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对当事人有关鉴定意见的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如何处理2.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以便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得到及时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

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6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民法院关于人氏运阮氏争济吆中姿托瓷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a 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关信息平台。

6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浪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受理当事人有关工程造价鉴定书的投诉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在内的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入仕民事诉讼中对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申请重新す,当事人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意见是否采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投诉(或信访)的回复中,不宜简单地回复为行政机关不宜介人司法案件的审理,而应当引用法律条文,向当事人指明针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应依法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让可能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能明确对鉴定书的异议向谁提出的救济渠道。

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异议,当事人应依法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因为政府行政机关依法不可能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