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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执行监督的一般规定

2021-12-09 10:42:44发布

【执行监督案件的类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

一、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决定督促执行的;

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并决定执行监督的;

三、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行为不当或确有错误决定执行监督的;

四、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

五、执行法院发现,本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需要纠正,决定进行执行监督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对执行行为不当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者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受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服役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查执行通知书。

【对不作为的监督】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者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执行依据错误的处理】

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下级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监督期间的展缓执行与恢复执行】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指定展缓执行的期限。展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能继续展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不落实监督意见的责任】

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